根据许政〔2012〕48号文件规定,我区凡在1933年1月1日出生-1954年12月31日出生的独生子女父母,可于3月10日至30日携带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、身份证、结婚证、户口本原件、复印件一式两份,向所在单位、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。
其中,央企、省企和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将所需材料递交到所在单位进行申报。
无业人员和破产、改制、转制的企业员工将材料(含主管局委及企业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),递交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进行申报。